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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09: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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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宪法》中几种《权利法案》之比较(36)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09 14:14
作者:东方黑2011 时间:2015-12-08 22:05:11
我觉的蒋和毛都想打,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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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不知道自己的军队已经被打残,精锐尽失。毛看的却很清楚。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09 15:00
作者:skyhuster 时间:2015-12-09 11:58:29
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来说,主权就是为了保护国家之内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权,否则主权没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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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就是为了保护国家之内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权”,这完全是胡说八道。
保护人权是主权吗?错,这是非常混淆的提法,保护人权是每一个人的义务,责任。这种义务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因此,法律才是对人权的保障,主权是对公民授予权力的实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就是立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才是保障人权。
因此,主权任何时候都受到人权的制约和限制,只能在人权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保护国家之内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权的主体仍然是人民,是人民的义务和责任。
实在告诉你,主权是人权的部分,部分小于整体,这就是逻辑关系,不容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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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失去主权,变成了殖民地,你的人权自然也会鸿飞冥冥,不知所踪,“华人与与狗不得入内”就是一例。所以说保护人权需要国家主权。要不人们干嘛成立国家呀?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强辩何益,徒惹人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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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话并没有否定 凉热春秋 的话,因为他的观点是“主权是人权一部分”,你只不过加重了他的观点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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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热春秋”先生的话,有对有错,在追求民主、宪政的大方向上,我们是一致的。
但他没有搞清主权与人权的分际和各自作用。居然说“保护人权是主权吗?错,这是非常混淆的提法,保护人权是每一个人的义务,责任。”
——等于说,我们不需要成立国家,不需要建立国防军,不需要用中华民国的国家主权去捍卫中华民国国民的人权;日本鬼子来了,屠戮老幼,强奸邻家女孩,英勇的“凉热春秋”先生挥舞菜刀即足以战而胜之(“保护人权是每一个人的义务,责任”,也是“凉热春秋”先生的义务和责任)。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主权是人权的延伸,是人权的衍生品。
国家主权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一个国家共同体中个人的人权。
先有个人,后有国家;人权在先,主权在后。
主权是为人权服务的,是为了维护人权所采取的诸多方式中的一种(其他还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机器对人权的保障,乃至他人的见义勇为,拔刀相助,个人的正当防卫等等)。
主权可以被篡夺,一个善战的部落,一个流氓团伙,一个暴君,都可能篡夺一个国家理应属于全体国民的主权,并用来损害人权,践踏人权。而上苍所赋,与生俱来的人权却不会有失落之虞和泯灭之日。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09 17:08
【中华民国宪法及增修条文】(全文)(1947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五条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六条中华民国国旗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一律平等。
第八条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九条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十条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十一条 人民有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条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三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十五条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十六条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十七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
第十八条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国民大会】
第二十五条 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十六条 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一、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
二、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三、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四、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五、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六、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七、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条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选举总统、副总统。
二、罢免总统、副总统。
三、修改宪法。
四、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关于创制、复决两权,除前项第三第四两款规定外,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
第二十八条 国民大会代表每六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 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集会,由总统召集之。
第三十条国民大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
一、依本宪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补选总统、副总统时。
二、依监察院之决议,对于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劾案时。
三、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时。
四、国民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召集时。国民大会临时会如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应召集时,由立法院院长通告集会。依第三款或第四款应召集时,由总统召集之。
第三十一条 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会外不负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民大会代表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国民大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三十四条 国民大会之组织,国民大会代表之选举、罢免,及国民大会行使职权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四章 【总统】
第三十五条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三十六条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第三十七条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
第三十八条总统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
第三十九条总统依法宣布戒严,但须经立法院之通过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决议移请总统解严。
第四十条 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
第四十一条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
第四十二条总统依法授与荣典。
第四十三条国家遇有天然灾害、疠疫,或国家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分时,总统于立法院休会期间,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须于发布命令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四十四条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
第四十五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四十岁者,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
第四十六条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条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四十八条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第四十九条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依本宪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补选总统、副总统,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总统未满之任期为止。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十条 总统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总统、副总统均未就职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
第五十一条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时,其期限不得逾三个月。
第五十二条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第五章 【行政】
第五十三条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五十四条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若干人。
第五十五条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会期间,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由行政院副院长代理其职务,但总统须于四十日内咨请立法院召集会议,提出行政院院长人选,征求同意。行政院院长职务,在总统所提行政院院长人选未经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
第五十六条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五十七条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
一、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对于立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复议。复议时,如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三、行政院对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复议时,如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第五十八条行政院设行政院会议,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须将应行提出于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提出于行政院会议议决之。
第五十九条行政院于会计年度开始三个月前,应将下半年度预算案提出于立法院。
第六十条 行政院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应提出决算于监察院。
第六十一条行政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09 17:47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09 17:50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09 17:58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09 17:59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09 18:01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09 18:02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09 18:27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0 07:26
作者:新宝瓶 时间:2015-12-09 23:55:06
支持兄长!辛苦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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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贤弟!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0 07:28
作者:Archangel_S 时间:2015-12-09 22:19:25
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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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贤弟的大力支持!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0 07:39
【震惊!俄罗斯神秘女子竟然可与动物以及死人交流】 发布时间:2015-12-08 12:22:44 来源:环球视线 编辑:小丫
这个世界上总是存在着许多我们无法解决的事情,我们一直以为动物之间没有语言,鬼魂和人类是两个维度的生命体。可是一个神秘女子的出现,打破了这一思维。这名女子竟然可与动物和死人交流,她究竟是怎样做到的,我们一起去看一下。
俄罗斯妇女佳丽娜-卡尔波娃看上去没什么特别,很平常,但她的特异功能却让科学家吃惊。俄罗斯《真理报》报道了这个“独一无二的女人”的故事:她偷听海豚对话,得知怀孕的海豚都要到巴伦支海底的间歇泉聚会。
与蚂蚁畅谈,探听蚂蚁大都市里的秘密,还有一次,一条恶狗在黑黑的巷子里企图咬她,她竟让狗安静了下来,自己毫发无损的走了。世界上能和动物对话的人不多,卡尔波娃就是其中一个。
一次,一家日本电视台派摄制组造访卡尔波娃,让她与动物对话,好做一挡节目给日本人看。日本人请卡尔波娃在莫斯科的杜洛夫动物剧院展示她的天才。
卡尔波娃如约而至。她看了看那里圈起来的动物,心里非常明白,这些接受了教育的动物只懂得几个简单的命令,想要与他们进行深入的对话是很困难的。
最终,卡尔波娃在一个狗窝旁边停了下来,那里有三只因年事已高而退役的狗,卡尔波娃对其中一条14岁的狗很感兴趣。日本人对她很失望,他们要求她找别的动物对话,但卡尔波娃说:“它很想向我倾诉自己的痛苦”.
经过一番“交谈”,卡尔波娃讲诉了这条狗的故事:这条狗原来和自己的教练在舞台上献艺,后来教练去世了,这条狗本该被杀死的,但由于那位过世教练的好朋友的苦苦求情,它才免了一死。
这条狗好把救命恩人的名字告诉了卡尔波娃,并说此人60多岁,现在成天待在家里。为了验证这些描述,日本人找到了狗的恩人,让她讲述这狗的故事。他们惊奇的发现,此人的讲述和卡尔波娃从狗里听出来的一摸一样。
卡尔波娃不仅能和动物对话,而且还能和死人交谈。她说:“这世上根本就没有死亡这回事,当人心脏停止跳动后,他们会进入另一个世界。”绝大多数人不能感觉到另一个世界的微妙振动,除了那些感应极其灵敏的人,卡尔波娃说她就是这样一个人,并曾和列宁、门捷列夫等名人对话。
俄罗斯自然科学院的成员图论科教授还曾把自己提出的一些问题交给卡尔波娃,让她代问门捷列夫,果然得到意想不到的答案,图论科说,这些答案绝不是卡尔波娃自己能够编出来的。
不知道这种特异功能是如何形成的,不过这些事情不像是编出来的。难道上帝对她如此眷顾,才会给了她这样一个功能,这样就能更加自由的与自然交流,得到更多有用的知识。真希望这一谜题早日得到解决。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0 15:47
【韩国海军开火示警 “逼退”中国渔政船】发布时间: 2015-12-09 02:59:32 来源:观察者网
【南美侨报网讯】一艘中国渔政船8日下午越过北方界线(NLL),侵犯韩国海域,韩国军方对该船实施警告射击,该船最终退返回西海。
事件发生在8日下午2点46分。据韩国军方表示,这艘中国中国渔政船越过了作为韩朝海域分界的北方界线(NLL)达1海里。
韩方将此举视为侵犯领土,透过无线电接连6次发布警告讯息无果后,实施10次警告射击,迫使中国渔政船于下午3点8分折返。
韩国军方表示,由于这艘渔政船一直以高速往固定方向直驶,其动向与普通渔船迥异,故以为该渔政船来自朝鲜。但发现该船往西海方向退去,才研判是中国的渔政船。
....此前,中国渔船的非法越境捕鱼,也曾多次引发韩方抨击。防范中国船只侵犯领海主权,一直是让韩国政府头痛的课题。
2014年10月中旬,一艘中国渔船“鲁营渔50987号”,越境进入韩国全罗北道的海域,从事非法捕鱼,并与前来执法的韩国海警发生冲突。海警为求自保,开枪射击,最后导致船长身亡,造成韩中关系一阵紧张。
面对这次极罕见的中国渔政船越境行为,韩国军方已提升警戒,强化NLL附近海域的监视,并采取应对姿态,以防任何擦枪走火的情况发生。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0 17:08
【世界人权日:让世界见证中国人权进程】人民网时政频道 谭福榕
12月10日,一个全人类值得纪念的日子:国际人权日《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这份迄今已被翻译成200多种语言的联合国文件宣布:“所有的人均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方面处于平等地位。”
毛泽东论人权:
“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新民主主义宪政》,1940年2月20日)
“陕甘宁边区所实行的是革命的三民主义。……就目前来说,革命的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就是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其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就是要为全国一切抗日的人民谋利益,而不是只为一部分人谋利益。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1941年11月21日)
“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1941年11月21日)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要求是适当的,并且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
(《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0 17:14
作者:凉热春秋 时间:2015-12-10 09:17:01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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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好好理会这一条。
主权不是国家的主权,是人民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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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主权 ( 英语 : sovereignty )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即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0 17:31
作者:东方黑2011 时间:2015-12-10 12:09:50
兄长,为什么道家只讲五道轮回,不讲修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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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修罗散在诸趣,化生者身在天道,胎生者身在人道,卵生者身在畜生道,湿生者身在鬼道,不必另立一道也。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0 17:47
作者:Archangel_S 时间:2015-12-10 13:18:36
大梵哥,像卡尔波娃这样的特异能力是属于天生的他心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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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这种异人,愚兄也见过一些。可以与死人的亡灵娓娓叙谈。
孔子的女婿公冶长据说就能听通鸟语,并因此而无辜获罪。
卡尔波娃说得好:“这世上根本就没有死亡这回事。”——除了宇宙的创造者-至尊上帝,哪有人敢随意毁灭灵魂啊。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0 17:57
作者:Archangel_S 时间:2015-12-10 13:18:36
不同类型动物的意识和思考能力是否有明显的差异,还是差别不是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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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差别非常大。胡黄白柳灰连修炼都知道,智慧岂不是已经超过了当今中国的近十亿愚民? 但动物还有蠢如鹿豕者,构成另一端。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0 18:09
作者:Archangel_S 时间:2015-12-10 13:18:36
之前有印象说过,人的元神沦落畜生道后会被打散。
是否打散的大块些的元神投入较大型的动物如大象,鲸鱼,老虎等。
中块的投入猫,狗,鸟等。
零碎小块的投入蚊子,蟑螂,蚂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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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散的,只是个别情况。一般都是元神整体投入。
是否越大型的动物一般更聪明灵性更高,越小的越迟钝越麻木?(对应大块和小块元神的能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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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一定。乌鸦,松鼠,猫的形体不大,都很聪明。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0 18:28
作者:Archangel_S 时间:2015-12-10 13:18:36
另外沦落到饿鬼或地狱道的元神,是否也会被打散分别受罚,还是一般会整体的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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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整体受罚,但有例外,师父给我讲过一些。
譬如说蒋介石,北伐统一中国,领导抗战皆有伟大功勋,但滥杀无辜亦有大过。他又是神灵下界,上天不太好处理,就可能把他的灵魂分开,让一小部分灵魂下地狱受刑顶罪,而让他的主体上天,等待二者合一。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0 18:33
第六章【立法】
第六十二条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第六十三条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它重要事项之权。
第六十四条立法院立法委员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一、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每满一百万人增选一人。二、蒙古各盟旗选出者。三、西藏选出者。四、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五、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者。六、职业团体选出者。立法委员之选举及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员名额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妇女在第一项各款之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五条立法委员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完成之。
第六十六条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之。
第六十七条立法院得设各种委员会。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六十八条立法院会期每年两次,自行集会。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时得延长之。
第六十九条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开临时会:一、总统之咨请。二、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
第七十 条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第七十一条立法院开会时,关系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得列席陈述意见。
第七十二条立法院法律案通过后,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之,但总统得依照本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第七十四条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七十五条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
第七十六条立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司法】
第七十七条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七十八条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七十九条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十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十一条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八十二条司法院及各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考试】
第八十三条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第八十四条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十五条公务人员之选拔,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并应按省区分别规定名额,分区举行考试,非经考试及格者,不得任用。
第八十六条左列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一、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第八十七条考试院关于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八十八条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十九条考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九章【监察】
第 九十 条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第九十一条监察院设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其名额分配依左列之规定:一、每省五人。二、每直辖市二人。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四、西藏八人。五、侨居国外之国民八人。
第九十二条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之。
第九十三条监察委员之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
第九十四条监察院依本宪法行使同意权时,由出席委员过半数之议决行之。
第九十五条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时,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会调阅其所发布之命令及各种有关文件。
第九十六条监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之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调查一切设施,注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
第九十七条监察院经各该委员会之审查及决议,得提出纠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善。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情事,得提出纠举案或弹劾案,如涉及刑事,应移送法院办理。
第九十八条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之弹劾案,须经监察委员一人以上之提议,九人以上之审查及决定,始得提出。
第九十九条监察院对于司法院或考试院人员失职或违法之弹劾,适用本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及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第一百条 监察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有全体监察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监察委员过半数之审查及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之。
第一百零一条 监察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监察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监察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一百零三条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它公职或执行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三个月内,依法完成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
第一百零六条 监察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1 17:27
作者:新宝瓶 时间:2015-12-11 13:55:14
支持兄长!
看了南师的那段对未来家庭的预测,我想问问兄长:古人讲女子体内有七个男子的精液为毒(不知是否正确?)如果未来女人可与男人随便交合,会不会让女人变得随意而染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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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揆诸事实,好像没有任何科学根据啊。修炼人必须禁欲,必须克己,毋庸置疑。但把禁欲主义哲学奉为圭臬,强加给并不想出离三界的占人口大多数的普通人,毒化他们的生活,却不是上天的意思。(多半出自各宗教僧侣们自己的想象和编造。)
未来人类会分成两种:一种人利用家庭解体之便,远离异性,禁欲苦行,努力修炼,为人生争取永久的幸福;此乃英雄豪杰。
另一种人则只想拥抱今生今世,他们利用自由同居之便,有可能享有多姿多彩的情爱-性爱生活,今朝有酒今朝醉,且尽樽前有限杯。而上天也并不会因为这种事,就随意加罪于他们。
亚当夏娃的故事只是一个寓言而已,并不能论证一夫一妻的优越性和持久性。
未来的家庭形式,会使几乎所有人各得其所。只要处理好生育问题,显然比现在的家庭形式先进的多。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1 18:08
屠夫正在宰猪!”
“你听见了?不会是幻听吧?”
“你看见了?眼见为实!”
“就晓得说风凉话!造谣!心理阴暗!制造紧张空气!戴有色眼镜!阴险!”
“精神病!”
“又冷又潮!冬冷夏热!大家一起喊,改善下住宿条件!我们有居住权!我们有生命权!”
“换个猪圈一样的!不可能改变!”
“就你意见多!就你想法多!比起以前,已经一个地下一个天上了!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别忘本!”
“改善住宿条件?穿新鞋,走老路!换汤不换药!忍吧!没有绝对的公平!”
“看见旁边那群鹿没?就旁边!那儿!离我们不远!看,人家撒着欢地跑!”
“鹿是鹿,猪是猪!各是各的命!”
“宽容点!包容点!心宽是天堂!”
“想那么多干啥?有吃有喝就好!活着就是福!”
“感谢笼子!感谢饲养员!相信饲养员!依靠饲养员!理解饲养员!饲养员比我生命更重要!看见刀,我就激动得想哭!现在条件是不好,慢慢就会好起来的!相信未来!”
“只要有钥匙,就能开门!找出钥匙,抱成团,跑吧?!”
“要跑你自己跑!别煽阴风点鬼火!搏出名!”
“有钥匙也没用,笼子外面画了红线!还有枪!不怕告密?不怕引蛇出洞?我怕!”
“散步吧!我们一起散步!散步不违法!用散步推倒猪圈!”
“举牌!举牌倒圈!”
“我不吭声,我不暴动,我心里明白,我不犯上作乱!我乖,我优雅!”
“能吃上饭的猪就是好猪!吃饭是头等大事!”
“做猪是因果报应!安心做猪!”
“听话!别天真幼稚!别当炮灰!别垫背!你还年轻!今后的日子还长!现实点!别出格!随大流!别做英雄梦!平安是福!”
“捂住它的嘴!把那头站起来的猪按住!别让它站起来!别让它乱说!咬死它!砸死它!把它推给刀!反饲养员就是反社会!反猪圈就是反社会!反社会就是我们所有猪的敌人!”
“做猪要有做猪的样子!做猪就该爱饲养员、爱猪食、爱猪圈!做猪就该被圈养!解决了温饱问题,够了!现在随便让你说,该知足了!要是以前,立马杀头!做猪就该温顺!听话!快乐!沉默!奉献!吃喝玩乐!吃饱了睡!别去东想西想的!平平淡淡才是真!”
“我不挨饿,我幸福!”
“我是吃货,我幸福!”
“我啥都不想,我幸福!”
“我笑口常开,我幸福!”
“我只关心风花雪月,我幸福!”
“我围观,我看热闹,我幸福!”
“我是良民,我幸福!”
“刀在人手里,反抗没用!”
“我胆小怕事,我不做愤青!”
“我情绪稳定!我过我的日子!难得糊涂!”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1 18:33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第一百零七条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一、外交。二、国防与国防军事。三、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四、司法制度。五、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六、中央财政与国税。七、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八、国营经济事业。九、币制及国家银行。十、度量衡。十一、国际贸易政策。十二、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十三、其它依本宪法所定关于中央之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县执行之:一、省县自治通则。二、行政区划。三、森林、工矿及商业。四、教育制度。五、银行及交易所制度。六、航业及海洋渔业。七、公用事业。八、合作事业。九、二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输。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十二、土地法。十三、劳动法及其它社会立法。十四、公用征收。
十五、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十六、移民及垦殖。十七、警察制度。十八、公共卫生。十九、赈济、抚恤及失业救济。二十、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迹之保存。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第一百零九条左列事项,由省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县执行之:一、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二、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三、省市政。四、省公营事业。五、省合作事业。六、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七、省财政及省税。八、省债。九、省银行。十、省警政之实施。十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项。十二、其它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前项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各省办理第一项各项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立法院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 一百十 条左列事项,由县立法并执行之:一、县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二、县财产之经营及处分。三、县公营事业。四、县合作事业。五、县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六、县财政及县税。七、县债。八、县银行。九、县警卫之实施。十、县慈善及公益事项。十一、其它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前项各款,有涉及二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第一百十一条除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十条列举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于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于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于县。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解决之。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节 省
第一百十二条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抵触。省民代表大会之组织及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十三条省自治应包含左列各款:一、省设省议会,省议会议员由省民选举之。二、省设省政府,置省长一人,省长由省民选举之。三、省与县之关系。属于省之立法权,由省议会行之。
第一百十四条省自治法制定后,须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认为有违宪之处,应将违宪条文宣布无效。
第一百十五条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条发生重大障碍,经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意见后,由行政院院长、立法院院长、司法院院长、考试院院长与监察院院长组织委员会,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提出方案解决之。
第一百十六条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一百十七条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第一百十八条直辖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十九条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二十条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
第二节 县
第一百二十一条县实行县自治。
第一百二十二条县得召集县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县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及省自治法抵触。
第一百二十三条县民关于县自治事项,依法律行使创制、复决之权。对于县长及其它县自治人员,依法律行使选举、罢免之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县设县议会,县议会议员由县民选举之。属于县之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之。
第一百二十五条县单行规章与国家法律或省法规抵触者无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县长由县民选举之。
第一百二十七条县长办理县自治,并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市准用县之规定。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法所规定之各种选举,除本宪法别有规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 一百三十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二十三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宪法所规定各种选举之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
第一百三十二条选举应严禁威胁利诱,选举诉讼,由法院审判之。
第一百三十三条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之。
第一百三十四条各种选举应规定妇女当选名额,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代表名额及选举,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六条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第一节 国 防
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民国之国防,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为目的。国防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条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于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第一百三十九条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
第 一百四十 条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文官。
第二节 外 交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
第三节 国民经济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计民生之均足。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附着于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共享之。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用事业及其它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其经法律许可者,得由国民经营之。
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业应受国家之奖励与扶助。国民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应受国家之奖励、指导及保护。
第一百四十六条国家应运用科学技术以兴修水利、增进地方、改善农业环境、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农业资源、促成农业之工业化。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央为谋省与省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瘠之省,应酌予补助。省为谋县与县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瘠之县,应酌予补助。
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民国领域内,一切货物应许自由流通。
第一百四十九条金融机关,应依法受国家之管理。
第 一百五十 条国家应普设平民金融机构,以救济失业。
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家对于侨居国外之国民,应扶助并保护其经济事业之发展。
第四节 社会安全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工作机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家为改良劳工及农民之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应制定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法律,实施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予以特别保护。
第一百五十四条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五十五条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人民之老弱残废,无力生活,及受非常灾害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扶助与救济。
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家为奠定民族生存发展之基础,应保护母性,并实施妇女儿童福利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
第五节 教育文化
第一百五十八条教育文化,应发展国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及生活智能。
第一百五十九条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第 一百六十条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己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第一百六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
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准,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第一百六十四条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保障。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家应奖励科学之发明与创造,并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迹、古物。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家对于左列事业或个人,予以奖励或补助:
一、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二、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三、于学术或技术有发明者。
四、从事教育久于其职而成绩优良者。
第六节 边疆地区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地位,应予以合法之保障,并于其地方自治事业,特别予以扶植。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及其它经济、社会事业,应积极举办,并扶助其发展。对于土地使用应依其气候、土壤性质及人民生活习惯之所宜,予以保障及发展。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 一百七十 条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
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第一百七十二条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一百七十三条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
第一百七十四条宪法之修改依左列程序之一为之:
一、由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决议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拟定宪法修正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此项宪法修正案,应于国民大会开会前半年公告之。
第一百七十五条本宪法规定事项,有另定实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本宪法施行之准备程序,由制定宪法之国民大会议定之。【完】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2 11:17
【“中国特色”,特在哪?】我良民
特就特在ZZ统治下,半市场半管制的特色经济制度,让权贵既得利益们发财致富如囊中取物。
几十年来,他们打着改革的名义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权力做不了的就到市场去做,市场做不了的,权力就去介入。短短几十年就个个都成了千万乃至亿万富豪,完成了世界民主国家财富集中度几百年也做不到的“成就”!
尤其是官场腐败,完全可以说是古今中外绝无仅有!别说是“大老虎”了,就是个“苍蝇”级的科级小官都能贪腐掠夺上亿财富!而与之相对的亿万百姓,却还在为住不起房、看不起病等基本生存在苦难中挣扎!同一片蓝天之下,如此天壤之别的境况!只有用“特色”来解说。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12-12 11:18
衷心感谢各位兄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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